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