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损毁公私财物、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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