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需要修理、更换的,由产品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负责。
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产品保质期或者没有约定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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