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