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在上述时段向公众开放。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配置物理隔离设施。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学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规范、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
(二)与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
(三)与体育类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于开放体育设施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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