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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