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