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