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
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全民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