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