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处骗取资金数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