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