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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