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