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公布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投诉后,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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