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
单位和个人涉嫌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单位和个人涉嫌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