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安排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