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专项职业能力目录,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提高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