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养老服务标准编制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制定并实施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