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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