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政府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其收费标准根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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