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
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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