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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