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组织巡访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