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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