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