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