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