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制定意外事件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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