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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