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养老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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