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