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