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
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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