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在社区建设养老机构或者设立养老机构服务网点,满足城乡老年人就近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