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