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