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