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并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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