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