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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