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