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