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