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