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