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