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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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
第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
第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
第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不低...
第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模、功...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不低于二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
第二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村公路...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农村...
第三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临时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革命老...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路域资源开发...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
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道...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禁止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三...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五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六条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
第五十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公路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