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有上级补助资金来源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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