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