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