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实施公路绿化。
县道、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资金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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