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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